此篇土地徵收先行議價程序時所攥之陳述狀,今天九點半開會,但願能達成協議。

一、本戶所有權狀面積僅只37平方公尺 (約11坪) 經道路拓寬後所剩侷促空間將導致居住不便,且喪失原商業之功能,致無法經商撐持生計。
二、本地上改良物之建築物係三層鋼筋水泥之建築,門面除無法購得之舊式磁磚繡面,並設有落地鋁門窗,及舊式無法購得之地磚,一樓鐵門亦為自動式鐵捲門,查道路拓寬將致門面受損外,其他地上改良之物亦受牽連性損害,若欲價購亦應併入議價之評估。
三、本土地改良物之建築形狀為三角型之建築,其主要結構支柱經道路拓寬後因失去主要支撐樑柱而受重創,又因本棟建築之樓梯部分必須拆除,整體結構失去重心,影響居住安全。
四、惟查相臨之建築於九二一大地震時經判定為半倒戶,建築結構上仍有堪虞。本棟 (一二二之一四四)地上建築改良物,經九二一大地震之影響,雖未半倒亦有受創,貴府於施工拆除所價購之部分無法擔保於限度內執行,且亦無擔保拆除時建築並不因其執行而更有損害。惟恐施工途中因結構受重創而致無法預期之損害。(房屋因部分拆除而影響結構致建築傾倒)
五、貴府之議價初估為參拾捌萬玖仟玖佰零參圓 (地上改良物之建築物),和實際修繕之金額不符且相差懸殊。道路拓寬致建築門面內拓所生財產損害,不僅指毀損部分,應包含修繕部分如:
【可估計部分】
1.    本建築自動鐵捲門因損害後仍須恢復原狀。
2.    一層至三層外牆皆為鋁門窗,損害後仍須恢復原狀。
3.    牆壁之磁磚已絕版必須重新選購並恢復原狀。
4.    二層之地磚因破壞後無法尋得相同材質須重造。
5.    二層、頂層遮雨棚及鐵支架無法復原須重造。
6.    油漆、壁紙及原有設計之裝潢。
【無法估計部分】
1.    水管、電路因道路內拓而受損害仍須重新牽管及埋線。
2.    施工機器拆除協議部分時,將使整體結構於九二一地震後再次受損。
3.    施工導致更有損害,致房屋傾倒壞坯。
4.    三角形建築結構受損,並損及樓梯,可能侵害生命財產。
5.    因施工而無水電致無法正常居住生活,須另租空間。
6.    道路旁之排水道須預留,重建時應須考量排水道之規劃,門面並非僅只貴府所劃之限度,實際已超過。
六、道路拓寬工程將導致本棟建築改良物之整體結構受嚴重損害,以致喪失商業功能且使居住安全堪虞,貴府若欲為議價收購應一併收購之。此外,本棟建築位於商業顯要之點,亦為店面,售價應為貳佰伍拾萬圓至參佰萬圓之間,請惠專案復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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