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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修的一門通識課程:「安全教育衛生」,教授要我們交一部影片的心得報告,因播放影片那一週我碰巧沒有到堂上課,在網路上找載點欣賞這部教授指定的影片來欣賞,偏偏日期已久遠或者受到智產的保護,所以要載到這部電影─永不妥協,花了我相當多的時間才將它看完,據說這部片有許多法律人都看過,也曾激起一些人因此下定決心要來唸法律系.... 

 

導  演: 史蒂芬索德勃(Steven Soderberg) 【戰略高手
演  員: 茱莉亞羅伯茲(Julia Roberts) 【新娘百分百
亞伯特芬妮(Albert Finney) 【東方快車謀殺案
亞倫艾克哈特(Aaron Eckhart) 【挑戰星期天
發行公司: 博偉影業
影片類型: 劇情
上映日期: 2000/4/29

劇情簡介------------------------ 

一個改編自1993年發生的真實事件,艾琳(茱莉亞羅伯茲 飾)是一名教育程度不高的單親媽媽,她離過兩次婚,她沒有錢、沒有工作、只有三個年幼的小孩,當她生活陷入困境時,還發生了一場車禍的意外,艾琳請艾德(亞伯特芬妮 飾)擔任她這場官司的辨護律師,不過艾德卻未能為她贏得這場官司的賠償金,於是生活陷入困境的艾琳,強迫艾德雇她做為律師事務所的事務員。當她無意間發現當地的電力公司正在污染公共用水時,基於她正義、積極的個性,她決定挺身而出,調查事情的真相。

艾琳和艾德在調查過程中遭遇種種挫折和危險,但她絕不妥協,為了對抗大企業的污染,她一邊和對方的大律師周遊,一邊搜集電力公司,最後還創下了全美歷史上三億三千三百萬美元的最高庭外和解金額,不但悍了正義,也重新認識了自己。 (茱莉亞蘿伯茲是好萊塢最高片酬的女星,本片是她以2000萬美元所接下的第一部片子。)


心得:
 

 

看完永不妥協 (Erin Brockovich)電影劇中女主角艾琳對於發現危害後而不放棄、不妥協的堅持的抵抗大企業所帶來的污染爾後穫得終局勝訴之判決,而讓當地的電力公司予以巨額賠償之後,燃起對周圍環境污染所產生的危害感到特別重視。本人將其分為幾個部分來論述對該電影的看法和觀點:()社會道德;()環境安全:1.環境保護、2.勞工安全衛生;()律師倫理和實務:1.律師倫理規範;2.法律實務。

 

() 社會道德:

依照一般社會失工業倫理、企業倫理,對所經營之事業對環境所產生之危害,有公害防止之義務。從片中所引起省思,現今對於台灣之工業、企業倫理是否有相關規範與把關?如發現生活周遭發生危害因子,乃某工業、企業所生,是否有管道可以申訴,而非所有的事件都須要經由訴訟來處理。由法律層面觀之,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勞民傷財,如欲對某工業社、企業請求損害賠償指日可待,但對於危害之移除則緩不濟急。以台灣為例,若發生環境污染時,最直接方法應該向該縣()政府之「環境保護局」作申訴,該局亦備有免費申訴專線可供舉報。

() 環境安全

1.環境保護:

目前台灣社會對於環境的保護已經有相當的重視,早期台灣社會工業發展迅速的時代,有許多工業後所產生的重金屬或化學物質對水、環境產生的污染事件不計其數,然而早期台灣對於環境保護還未重視,所以即便發生危害人民也不知道該如何解決。隨著地球保護,環境保護之發展至今,台灣已對環境保護特別重視,所以對於工業管理上的知識培養,和監督來說都已設有完善的體制,要開設工廠必須設立登記,且必須符合多項檢驗合格標準,才可以設立,如有違法的情形,工廠將受到裁徹的命運。雖然現今台灣社會已對環境保護格外重視,但是仍有漏網之餘,仍需靠民眾環境保護意識的覺醒,自發性的擔起社會監督責任方能將危害降至最低。

2.勞工安全衛生:

除了環境保護之重視外,對於環境安全上亦須格外重視,於電影中的水污染而言,關於工廠排放之廢水,本來就應該予以控管。對於工場的廢汽、廢水或化學原料之廢棄的流程,有合法的處理程序,工廠必須依法設制儲水、過濾系統,電影中之電力公司屬於大企業,比較台灣對企業、工業之監督而言,早已設有法律,並且定期檢驗和嚴格的管理為工業管理的基礎,如果片中劇情發生在現代,將不待民眾處理,政府官方亦給予嚴厲的制裁。

以台灣之法律而言,設有「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八月26日台94勞安1字第0940047650號公告,指定某些工業、場所直接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及第二項規定。

() 律師倫理和實務

1.律師倫理:

劇情中律師見女主角所要對抗的為大企業公司,起初有些怯步,對一個身為律師而言本身就有的職業道德上是不允許的行為。對於法律人而言,本身應有的正義感和法律精神來說應該是不畏強權而抗爭到底,且身為一個律師來說應該拿出尊嚴對於不合理的事情,或社會周遭維反公序良俗的事件,應有揭發的義務。而後來片中之律師接受女主角的論點,且轉而願意幫助訴訟上的協助乃於一個律師對於案件事實的評估,這點並無錯誤。倘若每個律師對於客戶所提的任何一個訴訟案件都接,而不預先評估者,並非一個好律師。況且律師因受到律師法的規範限制,對於真實義務來說,不能在法庭上作虛假的陳述,所以對於要證事實來說格外的小心。又律師是否接受委任的前提,必須先評估證據之證據力以及收證的能力,依造律師法上律師的義務為接受委任後才有協助當事人發現真實的義務,所以在未受委任前,本來就沒有義務要幫當事人調查。

2.實務上處理:

實務上現今社會不太可能會有大企業不配合政府作一些防災設施,且律師本身對於大企業的法律團隊的攻防而言,也不是由單一委任律師出庭。再者,要律師自行負擔訴訟發現真實的費用來說已非常理,更何況劇中律師拿房子去抵押?實務上之處理如此案件本身應該提公害訴訟,而該律師應該為眾人合議委派一位律師代為訴訟處理,而其他私費調查部分應該由眾人合出,這些均為劇中未交待之處。況且劇中的並未給與對於水污染的危害處理做作佳的示範,處理環境污染應當先向環境保護局申訴,而對該監督單位的失職請求國賠,這才是最直接的處理方式。法律為最後一道防線和手段,本來就應該在其他手段皆無法達到效果時才提起訴訟,一來可以不用經過曠日廢時的訴訟;二來可以降低訴訟成本;三來是使國家之力介入比起個人去對抗大工司來說法力大得多。

 

結語:

環境保護應當是社會大眾所必須重視的議題,且應當不只停留在討論階段,而人人應當著手去落實,無論是防災或者發現危害,以及對危害處理,都應是身為公民的義務,而非災害降臨,受到損害時才再針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對於危害的認知也須透過媒體宣導或者自身關切來增加常識,以免身處危害之中而不知情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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