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遇到的土地徵收問題,讓我親自實務的run了一次,雖然並未完整的跑完土地徵收程序,但已達到我所要的目的,還好期待的那個結果是喜悅的,並沒有愧對我在大學唸法律系時教我土地法的老師,也重新溫習一遍畢業時所寫的關於土地徵收之救濟的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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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發展:

  在土地徵收事前準備會議時,遞上意見陳述書狀,並於會議中提出該屋若因土地徵收內推五米所產生的安全勘虞之問題。當地房屋老舊,且經九二一地震之後有所毀損,必須請結構師實際查估後,並保證無安全勘虞才願行使同意權。於會議中發表意見,將房屋安全堪虞之事宣傳於會場所有權人,因此取得原先堅持同意拓寬道路內推房屋五米之,所有權人的支持;又將政府所發補償費用不足回復原狀之事提出,引起熱烈討論。會議後,又提出一併徵收之書面陳述 ( 原先有調查哪些戶需全面徵收) ,經審議後通過申請。許多所有權人,原先支持道路拓寬者轉而向民意代表施壓,要更多的補償費用。(查估後許多人樂極生悲,不但沒多領反而不夠回復原狀)

  如上所述在政府在種種壓力之下再度召集會議,會議內容想詢問大家的意見,會議後決定給所有權人時間思考,改由下次會議表決拓寬內推五米,或是建新路從旁邊繞行。從此沒收到會議通知書,回去當地向其他所有權人打聽之下,才知道已經徹銷原本道路拓寬,將道路兩側街道房屋內推五米的決議。

  意見陳述書和會議發言均很重要,但並不一定能改變些什麼,一開始協議價購如果失敗,政府將會直接強制徵收,所獲得的補償未必會比在協議價購階段所開出的補償費用合理;簡單的說,協議價購有點像是政府向人民買,這是好聽的說法,當你不同意,政府就直接依造法律規定直接強制徵收使用。

  如要政府徹銷或停止徵收並不容易,除非徵收過程有違法,府方於行政訴訟中敗訴;或者追加的預算超過政府評估的預算太多 (政府沒錢了)。另一可能是,原先政府沒有徵收之必要,地方因需求而向上級申請徵收通過,爾後又發生地方需求消失,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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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回憶錄:

  我們家在鄉下的房子,是我父親生前所開店營業的地方,由於房子老舊已有些年代,再加上曾經受到九二一大地震的洗禮,因離震央不遠,雖然九二一大地震當時房屋並沒有嚴重的毀壞,但是在結構上肉眼所不能及之處卻也難以發掘是否無恙。幾十年前,當地在鄉鎮的發展來說算是十分繁華,該有的香蕉市場及一般的市集皆臨於店面,步行範圍之內;當地居民認為將道路拓寬是必要之事,因此向政府請益。多年前政府在有寬裕經費之餘,曾召集當地居民開過幾次會議,但最後卻雷聲大;雨點小,不了了之。

  上一代原先欲將道路拓寬之事,因為並沒有迫切之必要,原以為已如過往雲煙不再提起,誰知現在是因為當地蕭條、落寞而認為將道路拓寬可增加車潮,藉此可帶來經濟成長,而向當地民意代表請益,進而開始徵收會議,又恰巧多數同意徵收,因此而展開土地重測,意味著此次土地徵收,將可能定案施行。( 這次是玩真的,不是隨便喊喊而已,為此當時還特地請假協助府方作土地測量)

  為了土地徵收,民意代表雖為民請益,但同意與否卻未清楚的向當地居民交待,就連土地徵收的,土地徵收準備會議之通知,都未確實寄書面通知給每位當地房屋所有權人,以口頭通知就想算數;且拿了鄉鎮公所自製的問卷調查,未卻實通知當地所有權人,就黑箱作業認為已超過半數同意,除了未被尊重外,亦屬違法程序。(違背程序正當性)

  政府此次徵收的方式為「區段徵收」(參土地徵收收條例第四條) 將道路基面內推五米所及之處,皆屬於徵收面積;而補償要點大致如下:

1.面積補償:被徵收面積部分,按實際測量坪數根據徵收時公告現值加四成補償。
2.建築地上物補償:關於裝璜及其他鋁、鐵…等部分。(統一採評點式查估,毀壞門則計門、毀壞磁磚則計有磁鑽)

  許多未面臨土地徵收的人都以為遇到政府徵收是好事,有點將賣不出去的房子賣給政府的心態,且均認為可以拿到很理想的補償費用,但是就經驗法則來說,通常幾家花樂幾家愁。社會上雖有幾個房子被政府徵收的良例,但是土地徵收之補償部分,還有區分是屬於都市計劃之徵收補償;或者有依社會公共利益、公營事業或交通拓展之必要所徵收之補償的區別 (省道之補償和國道之補償亦有區別當然補償也不一樣)

該縣政府並不打算完全依照法律逕行徵收,從先前的準備會議即可看出,又依照土地徵收補償部分,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按公告現值加成補償,而將道路拓寬兩邊房屋各內推五米,僅就徵收使用之面積作補償,明顯有著法律上的模稜兩可。徵收補償所規定的是依所「徵收面積」而非「使用面積」,其中有很多的盲點在內,如:未被劃為徵收部分之處理,因土地徵收而不堪使用時之處理;或涉有畸零地的部分之處理,因徵收所受到的其他損害…等等。

  道路拓寬兩側內推的方式,屬當下徵收之陋習,法律規定國家要侵害人民財產權時應採最小侵害的方式為之,若開一條新路的費用低於道路拓寬,又拓寬道路並無明顯的實益來說,是否不該選擇不將兩側房屋各內推幾米的方式,而該採建製新道路的方式?若執意拓寬,則違背程序保障之最小侵害性原則。

  道落拓寬需要內推房屋五米,而需將整棟房屋切除門面之行為,就我看來實屬政府視民膏民祉為糞土之行為,經費不足又想作建設,來實現政治支票,該補償部分又縮水剝削人民財產,簡直無法無天。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為大;憲法又保障人民之生存權、生命權、財產權;即便土地徵收仰賴土地徵收條例、土地法、行政程序法…等作為靠山;但憲法乃我國最高之法律,豈容藐視? 就算不以法律立場來說,沒人願意好好的生活被無意義的發展計劃給影響,且因為這個計劃連財產都給賠上了,當房屋因內推五米而切掉門面時,影響可大可小;當切到樓梯時,整體結構受損,有安全堪虞;且難以回復原狀。補償的費用所據公告現值加四誠補償,但製定法律當時的經濟環境和現今之經濟環境並不相同,且有很大的落差,當下鐵、石油..等材料均較該法律製定當時高許多,而補償之宗旨卻以「回復原狀」為主,僅以徵收時公告地價現值為準,顯然已不宜時制。簡單的說,如果今天是台北101附近的老屋被徵收,那肯定價值非凡,拿了補償費用就算不住101也可以在郊區買房子維持原先的穩定生活;但是差別就在於若座落於值前的地段者,只能自求多福。即便徵收補償費用下來,光回復原狀的費用都不夠,哪來的回復原狀呢?難怪有所有權人跳出來指出不要補償費用,只要政府幫忙回復原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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