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常常在街上走動的時後會遇到一些設攤的業務非常賣力的拉攏著,哪怕是幾分鐘也好。從健康食品到生活用品各式各樣的商品,保肝、整腸、美容;衣物、汽車、房子,似乎偶爾會見到。當推銷商品的業務用盡三寸不爛之舌、講到天荒地老,海枯石爛,點石成金,大便也能吃,結果當場因為你意志不堅而聽得入迷進而起心動念而拿起皮包,抽起皮包裡面久久未刷的卡片,交給對方用力的刷下去那一剎那仍以為挖到寶,撿到便宜,回家後醒來後悔,欲哭無淚時,該怎麼退貨和自救呢?

  郵購單.JPG      郵購商品訂購單圖.JPG


先來看看在知識家收集來的一個案例:

王八蛋~~我不過去領個掛號
就白白多花了2500 機車
一走出來就2個小姐過來跟我講話 講說什麼我眼睛很漂亮阿~~
講一堆讓人心花開的話 就說幫他填個問卷
不用留電話的 就過去了
沒想到....(內容省略)
反正他就是講的讓我很相信 最後很難逃開
跟他說我是學生 沒錢 他就說那優待我2500(原價3125)
就去買了......SHIT!應該跟他說沒錢的
哀~~聽他講成那樣 其實自己也有點動心
回到家後看網路上的評價 才知道被騙了
趕快再去郵局要跟他退費
結果已經走了 我就打電話給那個小姐說我要退貨
他也是問了一堆 又說不可以退
我跟他說消基會有條文說7天之內可以無條件退費
他才口氣不好的說 那你要自己去總公司退吧
好~沒關係 我去退!
我又打電話到總公司 也是問了我一堆 我跟他說你們小姐說可以到總公司退~~才跟她約星期1退費
我比較煩惱的是~我沒有收據(他沒有給我)而且盒子也被他拆封了
但是我一包都沒有吃 我還是可以退全額嗎?!
現在是怕我沒有收據盒子又被她們拆封了 還能退嗎~~
高手救救我呀~~~

上面的案例在生活中常發生,人的心有時後管不住就很容易受到蠱惑,這年頭錢難賺,花錢倒是很快,如果後悔向在路邊設攤的業務購買了,平時用不到的商品回來後後悔了,而跑去退貨業務又不想退你,打電話到負責該商品的公司,人家又不想退你該怎麼辦呢? 
  現代的人很幸福,有一種專門為保護消費者而生的法律,叫「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既然知道有這部法律存在,當然要知道怎麼用它是吧?這時後它就完全的拍上用場了。

消保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費者 第十九條規定只要是「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對於所收到的商品不願意購買時,得於收到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不用說明任何的理由亦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什麼是「郵購買賣」?什麼又是「訪問買賣」?

1.郵購買賣:
所謂的郵購買賣,就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類似之方式,使消費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參 元照─消費者保護法解讀 作者:謝穎青...等人合著 P.347 )

2.訪問買賣:
消保法所稱的「訪問買賣」,也就是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例如直銷業者與推銷信用卡、保險等商品之業者所喜歡辦公場所,和是一般夜者所喜歡的騎樓下,展覽會場內) 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
(參 元照─消費者保護法解讀 作者:謝穎青...等人合著 P.350 )

由此可知一般在路邊推銷商品的業務員,都算仿問買賣,只要是「訪問買賣」的範疇都可以依照 消保法 第十九條 的內容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


而所謂的「七日內」起算日應該怎麼算?

消保法第十九條所規定的"七日內"起算日究竟為購買日?還是收到商品日期?而退貨該怎麼確保該公司有收到退貨的通知?所謂"七日內"的起算日其應以收到商品日期起算,此"七日"乃消保法為保護消費者所給予的法定審閱權,亦受到法定解除權的保護,而怎樣才能確保在"七日內"退貨呢? 也就是在收到商品後那一天起算七日內,聯絡該商品負責的公司,向他們提出一個退貨的通知即可。消保法第十九條的通知採「發信主義」不採「到達主義」,所以只要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要退貨(解除契約),或退回即可解約。 PS:附帶一 提如果怕對方辯稱沒收到信件,可以善佳利用郵局的存證信函。

 

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
因消保法並未禁止訪問買賣業者與消費者之間對於解約後如何回復原狀加以約定,所以業者也可在給予消費者的型錄、發票、或買賣契約中依照行業特性,參與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將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加以規定。(意指消保法未規定,所以直接依民法259條回復原狀)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通常回復原狀如果商品已經拆開或者有毀損、減少、滅失,業者會以第259條 第六款 來主張其權益,但是如果業者要求太過份,則可以依照 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來保護自己避免被不肖業者削了。

新聞案例: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街頭訪問買賣交易後7日可退貨,不少業者想出破解之道,就是在街頭找人訪問,再邀對方至店內遊說推銷商品,以避開訪問買賣規定,但這招被法官破解,台北地院認為,這屬「誘導邀約」,也是訪問買賣,買後7日內也可無條件退貨。

賴某原本無意購買,但因業務員一再遊說,賴某最後刷卡八萬六千餘元買課程,但賴某回家後反悔,認為自己是在業務員的遊說下才刷卡買課程,事實上並不需要,遂在7日內,要求戴維思退款。

但戴維思認為,賴某是至其辦公室刷卡買課程,並非在街上被推銷購買,非訪問買賣,拒不退貨,但法院認為,本案仍屬「訪問買賣」,戴維思應返還八萬六千元貨款,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消基會建議:
如果在消費過程中,您的生命、身體、健康遭受到了損害,除了要立即前往醫院治療之外,還應將過程中的單據:例如驗傷單、醫藥費及看護費收據、無法工作的損失憑證,甚至照片等收集起來,以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
業者的行為也可能另外涉及了業務傷害罪,消費者應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以為憑據,保障自身的權益。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12.aspx?id=6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Yujen 的頭像
    Yujen

    VanishWorld

    Yuj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