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毅教育是一種教育,沒有人對這有任何的疑異,但是在執行層面上執行教育及使學生受教的時間必須要有審慎的安排。學生有受教育的權利,有些大學行政單位在執行一些教育時靠著行政人員 (ex :教官....),他們並非老師,老師在憲法上有學術自由的保障,而行政單位之教官並非師者,豈可恣意妄為?
行政單位的教官辦理執行勤毅教育時必須依法行事,不可以超出規範而任意行使權力。 所有大學得依大學自治條例組織架構並管理自治,大學受制度性保障之保護享有自治權利,但大學自治亦不得逾越法律規範;換言之大學自治雖有大學法及自治條例作為控管依歸,亦不得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參大法官釋字450號解釋理由書)
規定學生勤毅教育必須打掃環境維護校園整潔是否抵觸憲法核心價值秩序之「人權保障」與「人性尊嚴」? 此應審查一制度依一般社會通念而言是否符合人性及是否為最小侵害性的行政手段。 學生享有受教權利之「受教權」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學習自由,欲對學生之學習自由加以限制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及考量其是否為最少、最小侵害之手段。 若於勤毅教育之執行時限制學生於何時段作勤毅教育,因該限制並非學生自願、自發性學習決定,固有違憲之虞。
以某校為例,訂定勤毅教育之執行時段為中午時段並課予學分,是否違反人權保障或有違憲之疑慮? 中午時段為學生午修用餐之時段,若限制學生該時段必須作勤毅教育之打掃工作,並訂由一人完成而言,學生將無法於課後充分用餐及打掃並休憩,更將影響下午時段學生學習之精神,此為學校為執行勤毅教育而於手段上明顯無考量是否為最小侵害性之規定,以致影響學生之受課權,此亦不合乎憲法保障學習自由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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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對於猶如槍桿子底下的政權(制度),充滿改革的熱誠,但我知道若將一切勇敢的挑戰威權將成為眼中丁,更可能被稱作白目。 雖然對於法律目前所學未歸,至少身為一個不成才的法律人的尊嚴我還有,從小就不畏強權的自己更不可能默視這不合理的制度在身邊環境裡存在。 我眼見許多學生敢怒不敢言,見到許多人抱著媳婦熬成婆的心態面對這件事,感到有些無奈。 明明這些都是每個人的權利,但默視卻使人們自己在權利上睡去 ( 在法律上稱作「法律休眠說」)。 少數變多數,堆積成塔,因為每個人都不去反制,便使得施行者得以肆無忌憚。這是一種悲哀....
我曾在心裡說過 ,雖然我不知道我能為這個制度的現狀改變多少,但我一定要去反應,我一定多少不能讓這些聲音被忽視。 很可惜執行者是軍人出身(並非軍人都不好),很懂得使用強勢的威權和法力,一直採著規定、上面給的指示命令,而用糖衣包著的毒藥侮辱著人格的尊嚴。 看到這篇網誌後,不論是懂法律或不懂法律的你,是否能瞭解我為何情願去當一個白目去當一個惹人厭的學生,丟問題給行政單位了嗎?
- Apr 11 Fri 2008 04:47
淺談勤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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